芜政办〔2007〕50号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现将《芜湖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芜湖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四)经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实际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因患大病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先天性心功能不全、重症精神病;
(二)“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户所患其它疾病。
三、救助办法及救助标准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按《芜湖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补助个人负担资金的标准,资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医疗保险。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补偿费用后,剩余部分在救助限额内予以全部救助。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2.对其它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住院治疗后,可申请给予一次性限额救助3000元;对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未住院治疗的,经审批机关确认后,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理报告等,可在医前或医中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芜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县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凭证,以及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五、资金的筹集
县政府建立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县镇两级负担,分担比例为7:3。
三、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募集的社会捐助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划入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六、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一)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经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拨到各镇予以发放。
(三)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
(四)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保证救助对象真实准确。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 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相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办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4日印发的《芜湖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 民政 救助 通知
抄: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