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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2009-01-02 10:49  文章来源:芜湖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芜湖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促进我县第三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商贸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第三产业部分行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在本县范围内一次性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美元100万以上)并在两年内建成营业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项目,行政事业收费(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二、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纳税超过20万元的,其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第一年是指超过2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奖励经营者30%。

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超过500万元(外商投资超过50万美元)并在两年内建成的,行政事业收费(同上)按下限减半征收。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纳税额超过20万元的,其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同上),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奖励经营者50%。租赁场所经营的,按上述条件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奖励经营者40%。

四、为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产业配套服务的各类专业大市场经营本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各类机械、汽配、五金、电器等品可以生产企业一票制直销纳税。其专业大市场内经营各类机械、汽配、五金、电器等工业产品的各专营店,免收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前二年的工商管理费,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纳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经营者50%,后二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经营者50%。

五、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的各专业大市场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连锁直营店,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前二年的工商管理费,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年纳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奖励经营者40%,后二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经营者40%。

六、对外地客商投资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年纳税额达10万元的重点三产企业,列入绿卡保护制度范畴,具体由企业申报,县商务部门审核,县招商引资软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按《芜湖县重点企业保护办法》执行。

七、基本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影剧院、游乐场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建设配套费全免、行政事业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开业三年内年纳税地方财政所得由同级财政奖励投资人50%。

八、投资规模特别巨大或我县急需发展的三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九、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卫生、社会中介服务等其他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十、以上各项奖励认定由县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县财政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十一、本优惠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优惠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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